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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安陆市普某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
吴向阳(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安陆市普某医院
孙庆君

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楚跃小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法定代理人刘艳玲。
委托代理人吴向阳,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安陆市普某医院。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太白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徐剑,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孙庆君,该院医务科科长。代理权限:代为提起鉴定、诉讼、承认、放弃、变更鉴定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安陆市普某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长:陈海国
审判员:杨丽
审判员:张仁明

书记员:胡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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