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怀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怀
刘军强(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李树敏

原告:赵某怀,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军强,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38号。
负责人:邓坦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树敏,公司职员。
上列原、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怀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扣除对方应赔偿的损失后,向原告依责理赔车辆等损失786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怀上述损失13240元,扣除对方应赔偿的损失5372元后,原告赵某怀的损失7868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号车所投机动车损失险范围及限额内向原告赵某怀理赔786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向原告赵某怀理赔车辆等损失7868元。
上列应理赔的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到期将款交黄骅市人民法院(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账号04×××43,开户行:工行黄骅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怀上述损失13240元,扣除对方应赔偿的损失5372元后,原告赵某怀的损失7868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号车所投机动车损失险范围及限额内向原告赵某怀理赔786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向原告赵某怀理赔车辆等损失7868元。
上列应理赔的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到期将款交黄骅市人民法院(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账号04×××43,开户行:工行黄骅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

审判长:闫广练

书记员:韩明鑫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