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家凯,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艺非,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顾人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赵某、张某某申请宣告顾人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某、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事项:请求判令:1、宣告被申请人顾人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张某某为监护人。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顾人云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张志华(已于2018年3月2日死亡)系顾人云与张某某的儿子,申请人赵某系张志华的儿子。2012年2月17日,顾人云经医院确诊为脑梗塞,生活慢慢不能自理,到2017年12月,顾人云被诊断为脑梗死,现在肖塘护理院卧床三个月,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因申请人赵某的父亲张志华已经死亡,就遗产问题需要公证,但涉及被申请人的份额公证处要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行为能力进行法律上的宣告,才能办理公证。为此,两申请人共同诉至本院。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顾人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现代农业园区陈谊村公谊705号。被申请人顾人云与申请人张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两子一女(即长子张荣华、长女张秀英及次子张志华),张志华于2018年3月2日因病死亡,申请人赵某系张志华的儿子。被申请人顾人云于2012年2月17日经医院确诊为脑梗塞,生活慢慢不能自理,到2017年12月,顾人云被诊断为脑梗死,现卧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本院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顾人云进行精神状态鉴定及民事行为能力评定,鉴定意见为:1、鉴定诊断:被鉴定人顾人云血管性痴呆。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被鉴定人顾人云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薄复印件、被申请人顾人云的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复印件、奉贤区现代农业园区陈谊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上海市公安局奉浦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由张荣华、张秀英分别出具的同意书以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复医[2018]精鉴字第6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经司法鉴定,顾人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申请人赵某、张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顾人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应予准许。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等担任。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其他成年子女经协商同意由被申请人的丈夫张某某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顾人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张某某为顾人云的监护人。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申请人赵某、张某某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唐军芳
书记员:崔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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