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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满斗与王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满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于建茹、段改地,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现住定州市。
被告李某,男,汉族,16岁,住定州市。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李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冯润兰,定州市东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书花,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

原告赵满斗诉被告王某、李某、韩书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满斗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建茹、段改地,被告王某、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冯润兰,被告韩书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共计67000元;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1日被告王某、李二朋夫妻二人向原告借款55000元,并当场打下借条,约定1分利息。被告王某系李二朋之妻,被告李某系李二朋之子,被告韩书花系李二朋之母。李二朋于2016年3月16日去世。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1日李二朋借原告赵满斗55000元,约定利息1分。并写有借条,载明:“今借赵满斗55000元整伍万伍整,李二朋2015.3.11日”。李二朋于2016年3月16日因车祸过世。被告王某系李二朋之妻,李某系李二朋之子,韩书花系李二朋之母。李二朋去世后,并未对其遗产进行分割。被告王某称李二朋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并提交李二朋给他人打款记录。

本院认为,李二朋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双方约定利息在法定许可范围内,应予支持。被告王某所诉,原告及被告韩书花不予认可,王某亦无其他证据证实,故被告王某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王某、李某、韩书花作为李二朋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前提下偿还李二朋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李某、韩书花连带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67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8元,由被告王某、李某、韩书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梅

书记员:黄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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