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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清华与董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清华
杨建林(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
董某某
曾春兰(河北唐山古冶区古冶法律服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赵清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开滦(集团)范各庄矿退休工人,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杨建林,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曾春兰,唐山市古冶区古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赵清华诉被告董某某(反诉原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董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要求赵清华赔偿因租赁房屋漏雨造成的损失等,因双方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原告(反诉被告)赵清华,被告(反诉原告)董某某分别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赵清华、被告董某某(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赵清华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董某某(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赵清华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董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赵清华、被告董某某(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赵清华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董某某(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赵清华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彩虹
审判员:么伟利
审判员:李健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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