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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65年4月15日,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柯亭,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某(又名“刘红霞”),女,生于1965年6月17日,汉族,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刘某某丈夫鄢洪涛(已故)名下的一辆车牌号为鄂cae887的牌雪佛兰轿车(该车属于被告刘某某与其丈夫鄢洪涛生前共同所有)以及被告刘某某在赵小红处的16万债权、丹江口市家稼丰农资有限公司(系被告刘某某的丈夫鄢洪涛生前经营的独资企业)的机械设备以及该公司门市部存放的农资产品(共计价值约20万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供了担保人潘宗斌所有的位于丹江口市姚沟路3#的一套私人住宅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书号为:丹房权证城区字第1205657号)以及担保人潘浩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鄂aph881的东风日产牌轿车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潘宗斌所有的位于丹江口市姚沟路3#的一套私人住宅房屋予以查封(房屋所有权证书号为:丹房权证城区字第1205657号)。上述房屋在查封期间,暂由担保人潘宗斌管理、使用,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或毁损;
二、对担保人潘浩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鄂aph881的东风日产牌轿车予以查封、扣押。上述车辆在查封、扣押期间,暂由担保人潘浩管理、使用,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转让、毁损、抵押或隐匿;
三、对登记在被告刘某某丈夫鄢洪涛(已故)名下的一辆车牌号为鄂cae887的牌雪佛兰轿车予以查封、扣押。上述车辆在查封、扣押期间,暂由原告赵某某保管,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使用、转让、毁损、抵押或隐匿;
四、对被告刘某某在赵小红处的16万元债权予以冻结。该债权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转让、支付;该债权到期后交由本院提存保管;
五、对丹江口市家稼丰农资有限公司(系被告刘某某丈夫鄢洪涛生前独资经营企业)的机械设备以及该公司门市部存放的农资产品(共计价值约20万元)予以查封、扣押。上述机械设备在查封、扣押期间,暂由被告刘某某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转让、毁损、抵押或隐匿。上述农资产品在查封、扣押期间,暂由被告刘某某保管,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转让、使用、毁损、抵押或隐匿。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审 判 长  张晓荣 审 判 员  李 新 人民陪审员  王晓莉

书记员:钱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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