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刘某
张志宏(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
孙某
李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
夏丽丽
夏欣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陈江洲
王俊涛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李勇春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孔祥钊
原告:赵某某。
原告:刘某。
以上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志宏,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
被告:李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
负责人:赵杰。
委托代理人:夏丽丽。
被告:夏欣。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石洪峰。
委托代理人:陈江洲。
被告:王俊涛。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庆文。
委托代理人:夏丽丽。
被告:李勇春。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负责人:常青。
委托代理人:孔祥钊。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刘某诉被告孙某、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夏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王俊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李勇春、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次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多辆车受损,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刘某诉被告孙某、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夏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王俊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李勇春、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次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多辆车受损,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王胡一
审判员:李佳
审判员:安慧
书记员:李金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