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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淑英与马某某、王某年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淑英
刘洪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
付冠超(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王某年

(2016)黑1222民初字77号
原告赵淑英,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刘洪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冠超,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住兰西县。
被告王某年,住兰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英诉被告马某某、王某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淑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淑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洪军
审判员:刘延松
审判员:刘伟辉

书记员:岳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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