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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淑花与秦某某昌黎长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淑花
王淑红
许淑贤
秦某某昌黎长城医院
杨占久(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淑花,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淑红(系赵淑花之儿媳),女。
委托代理人许淑贤。
被告秦某某昌黎长城医院,所在地昌黎县东外环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3026614-2。
法定代表人郭红萍,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占久,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花诉被告秦某某昌黎长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淑花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淑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淑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淑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淑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瑞利
审判员:赵瑞利独任审判,于20
审判员:赵瑞利

书记员: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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