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淑芬
尹箐玉(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王某某
原告:赵淑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古冶区林西。
委托代理人:尹箐玉,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钢中厚板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古冶区林西.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古冶区林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芬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淑芬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淑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赵淑芬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淑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赵淑芬负担。
审判长:李冰
书记员: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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