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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淑敏与秦皇岛市海港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淑敏
涂建军(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
秦皇岛市海港医院
袁志勇
赵振彬(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淑敏。
委托代理人涂建军,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医院,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曹信杰,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袁志勇,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振彬,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淑敏与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涂建军和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医院委托代理人赵振彬、袁志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淑敏诉称,2011年6月25日至7月25日,原告因腹腔内出血到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医院入院治疗。
经入院诊断,原告腹腔内出血原因待查,异位妊娠,黄体破裂。
经住院前后两次手术治疗,由于被告的医疗过错,造成原告右侧输卵管切除,左侧输卵管闭锁的严重后果。
原告为了生育能力,只能继续去做输卵管疏通手术,需要医疗费60000元,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805.96元、误工费149667元、护理费32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50元、法医鉴定费9117.09元、××赔偿金334928元、营养费15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541413.05,按照司法鉴定确认的责任比例,即被告承担90%计算金额为487272元。
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医院辩称,第一次手术操作对右输卵管处理不存在缺陷,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是患者原发病本身导致持续异位妊娠接受二次手术,并非医生操作失误导致,左输卵管闭锁是患者就诊前即存在××,基于上述理由,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因病到被告处治疗的事实存在。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京)法源司鉴(2012)临鉴字第3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秦皇岛市海港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赵淑敏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诊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持续性异位妊娠、接受二次手术治疗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拟评为D-E级,供法庭审理参考……D级-理论系数值50%-参与度参考范围40-60%E级-理论系数值75%-参与度参考范围60-90%……”。
根据该鉴定书及本案情节,并结合原告的年龄、生育状况等多种因素,被告的赔偿责任以采信E级之80%为宜。
经审理,原告损失如下:一、医疗费9426.26元,15805.96元扣除已报销6379.70元,剩余9426.26元被告应予赔偿。
二、误工费3358.36元,误工期间应为住院治疗期间31天;原告主张误工费按照5000元/月计算,但未能提供减少收入证明,应按照2013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39542元计算,误工费为39542元÷365天×31天=3358.36元。
三、护理费为1550元,原告未能提供护理人员实际收入减少的数额,只能按照当地一般护工保准计算,每天50元,住院31天。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1550元。
五、法医鉴定费9117.09元。
六、××赔偿金334928元,原告居住在城镇已满一年,其收入来源于城镇,其××赔偿金的请求应当按照城镇收入计算,按照2013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即每年22580元,原告被评定为六级伤残,其××赔偿金为22580元/年×0.5×20年=2258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09128元,原告的父母均是64岁老人,其户口是农村,但已在城镇居住,以按照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为宜,原告与其弟共同抚养父母,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公式为:父亲13641元/年×50%×16年/2=54564元,母亲13641元/年×50%×16年/2=54564元,数额为109128元,合计334928元。
七、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应加强营养,营养费不应支持。
八、精神损害赔偿金25000元。
九、交通费500元。
以上损失共计385429.71元,被告按照80%比例进行赔偿,即308343.7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五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医院向原告赵淑敏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385429.71元的80%即308343.77元。
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赵淑敏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9元,其中2684元由原告负担,59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因病到被告处治疗的事实存在。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京)法源司鉴(2012)临鉴字第3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秦皇岛市海港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赵淑敏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诊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持续性异位妊娠、接受二次手术治疗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拟评为D-E级,供法庭审理参考……D级-理论系数值50%-参与度参考范围40-60%E级-理论系数值75%-参与度参考范围60-90%……”。
根据该鉴定书及本案情节,并结合原告的年龄、生育状况等多种因素,被告的赔偿责任以采信E级之80%为宜。
经审理,原告损失如下:一、医疗费9426.26元,15805.96元扣除已报销6379.70元,剩余9426.26元被告应予赔偿。
二、误工费3358.36元,误工期间应为住院治疗期间31天;原告主张误工费按照5000元/月计算,但未能提供减少收入证明,应按照2013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39542元计算,误工费为39542元÷365天×31天=3358.36元。
三、护理费为1550元,原告未能提供护理人员实际收入减少的数额,只能按照当地一般护工保准计算,每天50元,住院31天。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1550元。
五、法医鉴定费9117.09元。
六、××赔偿金334928元,原告居住在城镇已满一年,其收入来源于城镇,其××赔偿金的请求应当按照城镇收入计算,按照2013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即每年22580元,原告被评定为六级伤残,其××赔偿金为22580元/年×0.5×20年=2258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09128元,原告的父母均是64岁老人,其户口是农村,但已在城镇居住,以按照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为宜,原告与其弟共同抚养父母,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公式为:父亲13641元/年×50%×16年/2=54564元,母亲13641元/年×50%×16年/2=54564元,数额为109128元,合计334928元。
七、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应加强营养,营养费不应支持。
八、精神损害赔偿金25000元。
九、交通费500元。
以上损失共计385429.71元,被告按照80%比例进行赔偿,即308343.7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五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医院向原告赵淑敏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385429.71元的80%即308343.77元。
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赵淑敏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9元,其中2684元由原告负担,59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李为民
审判员:毕海波
审判员:仇慧奇

书记员: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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