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农民。
原告: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伟,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义,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奇凯隆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蔡彩英,职务:总经理。
被告:周孝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殿芳,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艺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勤,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褚某与被告北京奇凯隆某贸易有限公司、周孝相,第三人江苏艺源管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褚某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褚某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穆俊峰
书记员:刘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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