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代理人邹志坚,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李成良,住江苏省沛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李成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张 鑫 代理审判员 王立立 代理审判员 冀宇慧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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