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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龙与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海龙。
委托代理人孙娟萍,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龙诉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龙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赵海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海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赵海龙负担。

审判员  李恺坤

书记员:王海乐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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