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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李玉某、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高新区幼儿园教师。
委托代理人叶青,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玉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李耀军,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张家口市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五一路14号。
委托代理人李玉某,个体工商户。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玉某、张家口市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月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青、被告李玉某的委托代理人李耀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明月公司、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经审理查明,因经营需要,被告李玉某、明月公司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均现金给付。后于2011年10月10日核算之前欠款为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借给李玉某84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5%,每2月付利息,期限6个月。被告李玉某在借款人处签名,被告被告明月公司在借款人处加盖财务专用章,张某某为借款担保人。李玉某、明月公司按月支付利息至2013年8月10日,之后于2014年12月18日一次性支付利息共计29400元,即未再支付本金及利息。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明月公司、李玉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8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1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利率按合同约定月息1.5%,其中在2014年12月27日被告李玉某给付过赵某某29400元利息,应扣除。2、被告张某某在保证范围之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84万元,应按约定向原告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原告主张的双方约定的每月1.5%的利息,不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的四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对原告主张的利率,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和被告李玉某一致认可利息支付至2013年8月10日,故被告李玉某、明月公司应从2013年9月10日支付利息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其中被告李玉某、明月公司已支付的利息29400元,应予扣除。被告张某某作为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未举证证明在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担保人主张过权利,故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玉某、张家口市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赵某某借款84万元并支付84万元利息(利息计算从2013年9月10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按照每月1.5%的利率计算),其中已支付的利息29400元,应予扣除。
二、被告张某某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90元,依法减半收取72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95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秀峰

书记员:武彩雯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的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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