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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韩某某等与杨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山东省曹县。原告:李玉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原告:蒋秀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山东省齐河县城区。原告:王康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原告:山东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园109路1号。法定代表人:林凡连,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穿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任赤城县民乐燃气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托代理人:孙红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徐金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天翔小区商网一号楼八门。负责人:王洋,该公司经理。

原告赵某某、韩某某、李玉刚、蒋秀亮、王康森、山东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徐金伟、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公主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故事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9月14日赵某某、韩某某、王康森、李玉刚、蒋秀亮五人乘坐由韩某某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于徐金伟驾驶的辽K×××××号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相撞,事故造成五人受伤,车辆损坏。本案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种类,发生交通事故是同一辆车,经本案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冀0732民初362、363、364、365、366、367、号案件并入(2018)冀0732民初363号一并审理。

审判长  张永生
审判员  郭永峰
审判员  王 庭

书记员:崔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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