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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朱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反诉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哲,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莉,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朱志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2018年11月14日,被告朱某某对原告赵某某提出反诉。2018年11月30日,反诉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某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反诉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淑红

书记员: 王梓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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