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海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涉县。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涉县。原告:孙贵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涉县。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赵火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涉县。原告:赵火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涉县。委托代理人:宋献红,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涉县肿瘤医院,住所地:涉县井店镇四街村。法定代表人:张宪民,职位,部长。委托代理人:贾海亮,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贵英、赵海安、赵火安、赵某某与被告涉县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孙贵英、赵海安、赵火安、赵某某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贵英、赵海安、赵火安、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贵英、赵海安、赵火安、赵某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7,261.0元,减半收取计3,630.5元,由原告孙贵英、赵海安、赵火安、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春魁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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