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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肖军军、孔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许金华(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肖军军
孔某平

原告赵某某,男,1954年1月1日,汉族,现住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许金华,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军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山县。
被告孔某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肖军军、孔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肖军军、孔某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保全费26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肖军军、孔某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保全费26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史增中

书记员:霍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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