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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军与张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海军
杨雄刚(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张发祥

原告赵海军。
委托代理人杨雄刚,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张发祥。
原告赵海军诉被告张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晓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明、人民陪审员毕春雷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海军、委托代理人杨雄刚和被告张发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张发祥在原告赵海军处购买饲料,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出卖了标的物,被告理应按约支付价款。被告张发祥下欠原告赵海军61400元饲料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要求被告张发祥偿付下欠货款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求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发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海军偿付下欠的饲料款614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9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之日止)。
上述有执行内容之项,如逾期支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5元,由被告张发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张发祥在原告赵海军处购买饲料,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出卖了标的物,被告理应按约支付价款。被告张发祥下欠原告赵海军61400元饲料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要求被告张发祥偿付下欠货款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求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发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海军偿付下欠的饲料款614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9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之日止)。
上述有执行内容之项,如逾期支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5元,由被告张发祥负担。

审判长:谭晓敏
审判员:李明
审判员:毕春雷

书记员:曹文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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