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彬。
委托代理人赵敏、冯亚楼,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龙。
委托代理人康健,男。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某彬与被告齐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苑铁良
代理审判员 吴志永
代理审判员 李天颖
书记员: 卢素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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