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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舒展、舒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虞晓池
舒展
喻水高
舒某某
李金海(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虞晓池,男,一般代理。
被告:舒展,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喻水高,男,一般代理。
被告:舒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金海,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舒展、舒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舒展、舒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舒展、舒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长:张红兵
审判员:朱天友
审判员:周全

书记员:杨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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