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
曾建国(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曾建国,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长:张冬芹
书记员: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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