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京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被告:内丘县龙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龙海家园A区7号,法定代表人:李庆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32975035XH。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第五营销服务部,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襄都北路99号,负责人:陈清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MAO7MB6600。
赵某与蒋京华、内丘县龙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第五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第五营销服务部没有独立对外应诉资格,原告赵某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赵某负担。
审判长 杨国军 审判员 霍拥军 审判员 贾瑞涛
书记员: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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