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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庞学伟,河北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亮,农民,现羁押于乐亭县看守所。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丽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庞学伟与被告高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被告由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0万元,还款期限为2014年5月1日。该款原告打入岑林账号,被告庭审中认可,并承认收到30万元,但被告至今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由借条、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原被告陈述可证。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人民币30万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赵某某要求被告高亮偿还借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亮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高亮负担。该款原告赵某某已垫付,限被告高亮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丽乾

书记员:石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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