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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唐山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庞学伟(河北宁永胜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庞学伟,河北宁永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宋桂林,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唐山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7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7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克家

书记员:郝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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