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王建忠(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周晓敏(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王建忠,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周晓敏,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忠,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晓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告雇佣司机蔺世民,在2014年2月4日驾驶原告的冀JF2665、冀JHA91挂车拉沙子,行驶至新乐市,因操作不慎致车辆翻车,后由新乐市阳光施救队将车拖回沧州,进入被告指定的沧州金利汽车维修钣金厂修理主机,挂车由沧州奥众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因被告为事故的车辆定损价格不足以支付全部的修理费,故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但没有结果。
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等全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理应赔偿。
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修理费39702元、挂车的修理费是15125元、停运损失费20280元、施救费10000元、鉴定费3000元等,共计88107元。
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辩称,理赔处理协议书可以证实事故发生时原告车辆载沙子100吨,而原告的车辆的核载量是31.5吨,所以事故发生时原告车辆严重超载,超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的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沧州奥众汽车维修公司仅是对小型轿车的维修,其并不对重型货车进行维修,据我公司核实奥众汽修公司也从未维修过原告的车辆。
营运损失不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赔付范围,车辆损失险仅是对车辆实际价值的一个保险,所以营运损失不属于车损险赔付范围。
对公估费,我公司不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足额缴纳了保险费,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予以理赔。
经沧州市平安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冀JF2665车辆损失为39702元,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予以认定。
事发时经被告定损冀JHA91挂车车辆损失为15125元,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主张的鉴定费3000元,施救费10000元,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超载是该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理赔其停运损失2028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赵某某车辆损失险保险金共计67827元(冀JF2665车辆损失39702元+冀JHA91挂车车辆损失15125元+鉴定费3000元+施救费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足额缴纳了保险费,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予以理赔。
经沧州市平安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冀JF2665车辆损失为39702元,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予以认定。
事发时经被告定损冀JHA91挂车车辆损失为15125元,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主张的鉴定费3000元,施救费10000元,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超载是该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理赔其停运损失2028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赵某某车辆损失险保险金共计67827元(冀JF2665车辆损失39702元+冀JHA91挂车车辆损失15125元+鉴定费3000元+施救费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海雷
书记员: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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