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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现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栋,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赵某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赵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刘佩瑶

书记员:卞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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