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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茌平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刘志宏
杨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
茌平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岳殿荣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
沈雅天(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志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开泰街20号18栋1单元601号。
委托代理人杨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茌平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维康,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殿荣,该公司安全科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
负责人:张炜,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雅天,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茌平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志宏,被告茌平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岳殿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沈雅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高速交警石家庄支队鹿泉大队勘验及调查,作出的冀公高交认字(2015)第13980242015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该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发生的事故及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茌平物流公司认为事故责任认定本方车辆责任过高,但未向有关部门行使救济权利。根据认定,孟国民和张丙磊分别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造成冀AV2741重型仓栅式货车受损,经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更换配件金额合计59638元,维修项目金额合计6000元,估损金额65683元,残值估价金额800元;公估费6500元;拆验费5000元;施救费10000元;共计损失86383元。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中,公估费6500元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应有车辆所有人被告茌平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与原告赵某某按事故责任比例平均分担,即被告茌平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承担3250元。剩余财产损失79883元,首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付2000元。其余损失77883元,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按事故同等责任比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付原告财产损失38941.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赵某某40941.5元。
被告茌平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赵某某32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04元,减半收取452元由被告茌平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河北高速交警石家庄支队鹿泉大队勘验及调查,作出的冀公高交认字(2015)第13980242015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该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发生的事故及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茌平物流公司认为事故责任认定本方车辆责任过高,但未向有关部门行使救济权利。根据认定,孟国民和张丙磊分别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造成冀AV2741重型仓栅式货车受损,经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更换配件金额合计59638元,维修项目金额合计6000元,估损金额65683元,残值估价金额800元;公估费6500元;拆验费5000元;施救费10000元;共计损失86383元。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中,公估费6500元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应有车辆所有人被告茌平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与原告赵某某按事故责任比例平均分担,即被告茌平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承担3250元。剩余财产损失79883元,首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付2000元。其余损失77883元,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按事故同等责任比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付原告财产损失38941.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赵某某40941.5元。
被告茌平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赵某某32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04元,减半收取452元由被告茌平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秋芳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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