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86年10月29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宏愿,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生于1968年1月4日,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户籍地:浠水县。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5.00元,减半收取计96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审判长 李爽
人民陪审员 沈作霖
人民陪审员 黄正明
书记员: 廖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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