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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刘长顺、朱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元会,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长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怀海燕,黑龙江盛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春路,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怀海燕,黑龙江盛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春路,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认为,原案中,鉴定结论明确认定导致火灾原因的线路出现故障,故本案遗漏诉讼主体,致使案件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退还上诉人赵某某二审案件受理费6874元。

审判长  胡海陆 审判员  于志友 审判员  袁丽斯

书记员:李军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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