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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乐某某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服务合同、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1987年10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某某。
原告乐某某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乐某某乐某镇六街冷大路西。
法定代表人甄成印,经理。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桂忠,乐某某毛庄乡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
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越河乡郭坨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处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友,男,1964年7月生,汉族,干部,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山西南里10楼3门302号,
委托代理人张志有,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
住所地乐某某金融街。
代表人裴岩,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景全,男,1980年4月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该公司员工宿舍。

原告赵某某、乐某某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服务合同、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齐杰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桂忠、被告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委托代理人王志友、张志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景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乐某某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0月15日18时45分许,原告赵某某驾驶原告乐某某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车辆(车牌号为冀B055KK),沿唐港高速唐山至港口方向行至52公里处时撞在公路上一汽车轮胎上,造成车辆及公路路肩损失的交通事故。有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证实。原告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在保险期限内。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未尽到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管理义务,存在安全隐患也未能及时消除,致使事故车辆在该路段行驶时撞在障碍物上,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车辆由于本次事故造成了施救费5000元,拆解费23000元,公估费9300元,车辆损失费155088元和乘员眼镜损失630元,共计193018元。该损失应由唐港高速管理处赔偿,不足部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经协商未果,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3018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辩称:被告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不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唐山市公安交警支队唐港高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不能认定被告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有责任。被告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按照法律及地方标准尽到了清理、防护、巡查等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同时起诉被告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及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先由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综上,被告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辩称:二原告与被告唐港高速之间形成的是道路通行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唐港高速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构成侵权,对原告车辆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此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拒赔。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5日18时45分许,原告赵某某驾驶冀B055KK号车沿唐港高速唐山至港口方向行至52公里处时撞在公路一汽车轮胎上,造成车辆及公路路肩损失的交通事故,并由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唐港高速大队于2012年12月19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一份。2012年11月16日,经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认定,原告赵某某驾驶的冀B055KK号车辆的估损金额为155088元。原告赵某某驾驶的冀B055KK号车辆的车主是原告乐某某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乐某某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造成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如下:车损155088元,公估费9300元,施救费5000元,共计169388元。被告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原告赵某某的过错行为导致。以上经查证属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及鉴定意见可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驾驶冀B055KK号车沿唐港高速唐山至港口方向行至52公里处时撞在公路一汽车轮胎上,造成车辆及公路路肩损失的交通事故,并由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唐港高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予以证实。原告赵某某驶入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管理的高速公路路段后,即与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作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有保证原告赵某某高速、安全行驶的义务,现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未能尽到该项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赵某某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遭遇障碍物发生交通事故。因原告乐某某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冀B055KK号车的车主,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对原告乐某某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原告赵某某的过错行为导致,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原告乐某某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169388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乐某某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0元,由被告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负担1825元,由原告赵某某、乐某某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5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已由原告垫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齐杰林

书记员: 於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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