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诉王某某、白某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辛占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白某天

原告赵某某,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辛占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王某某,住隆化县。
被告白某天,市民,住隆化县。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白某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翔宇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辛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白某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王某某、白某天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除当庭陈述外,向本院提供借条一张。拟证明,2014年11月20日,由被告白某天担保,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条,因被告王某某、白某天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向原告赵某某借款2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催要,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返还。但至今未还,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被告白某天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担保,未约定保证形式,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视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对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第十九条  、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2万元。
二、被告白某天对被告王某某偿还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被告王某某追偿。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向原告赵某某借款2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催要,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返还。但至今未还,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被告白某天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担保,未约定保证形式,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视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对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第十九条  、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2万元。
二、被告白某天对被告王某某偿还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被告王某某追偿。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王翔宇

书记员:原文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