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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胡光,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依安县商店业主,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岳景云(系杨某某之妻),女,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由审判员李利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被告杨某某处购买玉米种子事实成立,信誉卡上标注26-27水,按照交易习惯应视为种子含水量,而不是收获后的玉米含水量,现在没有鉴定机构鉴定玉米质量存在问题,应视为玉米种子为合格产品。秋收时玉米减产有多种因素可以形成,既有可能种子质量因素,也有自然天气因素和市场价格因素。现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的玉米减产是玉米种子质量不合格,所以,被告不应承担质量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承诺保证玉米每垧地收入6500元和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赔偿9000元的事实,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证明原被告双方因此发生争议,一天三次争议过程只能证明双方就是否赔偿9000元损失争执,最后被告不同意补偿损失,应视为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原告请求被告保证种子收获后的收入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赵某某关于要求被告杨某某赔偿损失9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利

书记员: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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