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永田。
委托代理人:强英军,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南焦村西石栾路55号院内办公室219室。
法定代表人:葛保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田诉被河北中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永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永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0.205万元减半收取0.1025万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月辉
书记员:魏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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