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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侯某某、安有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冯彦军(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侯某某
安有心
高斌伟(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彦军,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农民。
被告安有心,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斌伟,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侯某某、安有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11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侯某某、安有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侯某某、安有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侯某某、安有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艳敏
审判员:孙魁林
审判员:李红高

书记员:杨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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