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永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桦南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1950年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来珍,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永明与被告王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原告赵永明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永明与被告王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永明因被告王某某长期有病,现病重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永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赵永明负担。
审判长 宋佳林
审判员 高振宇
人民陪审员 许福杰
书记员: 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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