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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张某某、张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彪,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张家口市。被告:张宝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

赵某某与张某某、张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利

书记员:王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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