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现住依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平、杨刚峰,黑龙江龙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顺街1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199660206880N。
负责人:宋涛,职务经理。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宝
人民陪审员 苑春友
人民陪审员 张瑞红
书记员: 刘子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