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遵化市佳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田卫东
徐立增(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农民。
被告:遵化市佳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化市文茂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卫东,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立增,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遵化市佳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静
书记员:徐晓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