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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永志,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男。被告:刘某霞,女。被告:刘某平,女。
赵永志与贾某、刘某霞、刘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赵永志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永志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永志撤诉。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计830元,由原告赵永志负担。
审判员 岳萧远
书记员:安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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