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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永志,男。委托代理人张娜,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被告袁某某,女。
原告赵永志与被告王某某、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赵永志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永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永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6元,减半收取1613元,由原告赵永志负担。
审判员 赵玉来
书记员:杨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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