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永吉诉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永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李长安,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伟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原告赵永吉与被告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永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安、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永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赔偿5年期间应向社保缴费金额和提前5年退休工资大约23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79年参加工作,从学徒开始一直到2005年买断工龄都是从事焊工职业,从事特殊工种20余年(有档案材料为证),91年获取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即高压焊工证),96年后原工作单位(吉林造纸厂)企业改制,2003-2005年单位基本停产放假,被告王某知道其有高压焊工证找其到其他单位干活,因没有这个证,有些活不准许干,其把高压焊工证交给了被告,干完活之后,其向王某要证,王某说丢了,其通过王某哥哥王库和他嫂子管他要证,他都说看到过,找不到了。他的嫂子说可能借给别人了,2016年原告到了提前退休年龄了,没有高压焊工证,退不了休,原告再三追要证,被告说原告的证时间长了,作废了没有用了,退不了休是其特殊工种工龄不够,只能拿钱找人办,其给王某2万元办证,王某说还不够需要4万元,其不认可,其在原单位连续工作26年,其中有两年焊工指导教师,其余时间始终在生产一线作焊工工作,被告说:不是证的问题,是焊工工龄不够,否则我拿钱给你办证。事实上原告特种工龄达到20多年,根据省文件累计8年就够,这个证件被告应返还,否则其要求被告承担失证责任,赔偿相应损失,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是我以前的邻居,多年没见过面,且没有来往,在2005年7月我通过我哥王库,我哥说原告没有工作,长年在家,让我帮忙找工作。因为我有施工队伍,包括原告的焊工工种,且这种证件是需要到期年检的,我与原告见面之后,原告拿出了很早的焊工证,我一看此证件已经报废了,所以我没必要收原告的焊工证,但我准许了原告参加工作,做了一些无关紧要的焊工工作,太难的工作,原告也干不了,后来又派原告到其他厂子工作,在工作期间,有工人说原告工作事情特别多,最后我把原告辞退了。在2016年原告向我要焊工证,我根本就没有拿过原告的焊工证,后来原告找我帮忙,帮他办理提前退休,我出于同情、好心帮原告办理,我领着原告到造纸厂留守处、就业服务中心等地方处理无果,后来原告给我拿了2万元让我帮忙拖关系,我找到熟人,他们明确告诉我,档案里没有明确记载是高压焊工,且档案中记载原告是一线工人,这件事就没有办成,我又把这2万元退给了原告。因此,我请求法庭,判令原告承担诉讼费,赔偿我名誉损失费1000元,误工费1000元,当庭道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庭审中,原告赵永吉提供的录音光盘、人事档案、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是被告王某弄丢其焊工证,也不足以证明焊工证丢失与办不了提前退休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永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75.00元,由原告赵永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照军

书记员: 杜雪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