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利
邸福林
吴宝奇(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杨某某
李振宇(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赵永利,农民。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邸福林,农民。
二
再审申请人的
委托代理人:吴宝奇,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某某,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振宇,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刘小明。
再审申请人赵永利、邸福林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某、杨某某,一审被告刘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古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赵永利、邸福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赵永利、邸福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谭志刚
审判员:张小智
审判员:张欢
书记员:朱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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