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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雷静(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
王永飞(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孙建征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雷静、王永飞,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云超,该公司总经理。
身份证号。
地址:石某某市新华区新华路19号。
委托代理人孙建征,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振平

书记员:马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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