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站
李静(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
张某
黎道年(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茅箭支公司
王德军(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站,男,生于1975年12月13日,汉族,陕西省礼泉县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李静,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收集证据、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等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男,生于1977年9月12日,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黎道年,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茅箭支公司,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北路80号。
负责人王启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军,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上诉等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站诉被告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茅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站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站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赵某站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站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赵某站负担。
审判长:李大彬
书记员:胡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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