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水平
王云志(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
刘思翼(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
李某
湖北楚某视讯网络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
刘秋菊
张泽军(英山县温泉法律服务所)
原告赵水平。
原告李某,系赵水平之妻。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云志,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思翼,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楚某视讯网络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
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新村巷112号。
组织机构代码:67648949-1。
负责人黄克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秋菊,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泽军,英山县温泉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赵水平李某与被告湖北楚某视讯网络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水平李某于2015年7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赵水平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楚某视讯网络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水平李某撤回对被告湖北楚某视讯网络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英山县融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英赵水平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楚某视讯网络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水平李某撤回对被告湖北楚某视讯网络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英山县融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艳娟
书记员:姚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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