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费晓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唐山市德龙钢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乐亭县翔云岛。
法定代表人:刘军,职务:董事长。
原告赵某举与被告唐山市德龙钢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举委托代理人费晓伟于2017年5月16日以邮寄的方式将原告赵某举撤诉申请邮寄本院,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收到赵某举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丹 人民陪审员 贾 义 勇 人民陪审员 张 志 杰
书记员:李维(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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