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正兴
常凤云
秦皇岛市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伟华(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兴,农民。
委托代理人常凤云,女,195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赵正兴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昌黎县金海大街127-2号。组织机构代码:67990894-6。
法定代表人徐凌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伟华,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正兴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3)昌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后,赵正兴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秦皇岛市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未安置建筑面积132.5平方米支付赵正兴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过渡补助费21862.5元。其上诉的主要理由为:原审法院判决并不符合本案合同依据的《秦皇市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46条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建筑面积结合过渡期计算”,182.24平方米是拆迁后给予被拆迁人的面积,其中只包括原房屋建筑面积110.45平方米,合法算法为:242.95平方米(400.6安置面积中原房屋建筑面积)-110.45平方米(已安置面积182.24平方米中的原房屋建筑面积)=132.5平方米(未安置面积218.36平方米中的原房屋建筑面积),132.5平方米才是尚需临时安置面积而不是61.07平方米。原审法院判决采纳抗辩错误,判决违法。按照本案合同规定,过渡期限为18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年,自2009年8月20日拆迁已4年有余,赵正兴至今尚有218.36平方米安置面积未交房,现在承诺2014年交房,他们明知道2014年交不了房,显然又在说谎。如果2016年交房,过渡期长达7年,赵正兴的损失更大。
本院认为,本案赵正兴与海昌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城市花园拆迁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协议书》及《滨海国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协议书》,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赵正兴按照合同约定协助秦皇岛市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完成了房屋建筑面积242.95平方米的拆迁任务后,秦皇岛市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依法给付赵正兴拆迁过渡补助费。依据《秦皇市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46条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建筑面积结合过渡期计算”,赵正兴原房屋建筑面积为242.95平方米,秦皇岛市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交付赵正兴安置房屋181.88平方米,则赵正兴尚需临时安置的面积为61.07平方米(242.95平方米-181.88平方米)。赵正兴就其计算过渡补助费的建筑面积应为132.5平方米的上诉主张并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7元,由上诉人赵正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赵正兴与海昌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城市花园拆迁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协议书》及《滨海国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协议书》,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赵正兴按照合同约定协助秦皇岛市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完成了房屋建筑面积242.95平方米的拆迁任务后,秦皇岛市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依法给付赵正兴拆迁过渡补助费。依据《秦皇市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46条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建筑面积结合过渡期计算”,赵正兴原房屋建筑面积为242.95平方米,秦皇岛市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交付赵正兴安置房屋181.88平方米,则赵正兴尚需临时安置的面积为61.07平方米(242.95平方米-181.88平方米)。赵正兴就其计算过渡补助费的建筑面积应为132.5平方米的上诉主张并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7元,由上诉人赵正兴负担。
审判长:高晓武
审判员:史福占
审判员:卜庆武
书记员:徐鹤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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