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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上海博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子威。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上海博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受理(2019)沪0117民初359号原告上海博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与本案属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对此应当并案审理,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沪0117民初35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暨秉恒

书记员:孙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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